- 索 引 號:
- 114502247537121335/2022-21642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
-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標 題:
- 融政規〔2022〕5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事項的通告
- 發文字號:
- 融政規〔2022〕5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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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規〔2022〕5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實施意見》(桂自然資發〔2021〕24號)精神,現就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池塘養魚的,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耕地和在基本農田實施建設行為,在2020年7月3日以后仍非法占用耕地頂風搶建、突擊建設的,一經發現,將堅決依法查處,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復耕地原狀。
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新占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對頂風作案,不聽勸阻的,將從重從嚴處理。在2021年9月1日后對新占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的,于2022年6月15日前自行改正處理占用基本農田發展的林果業,恢復原土地種植條件;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違法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支持、參與、包庇、縱容、串通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的國家公職人員、村干部,從嚴追究相關責任。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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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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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5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