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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標  題:
        融政發〔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
        發文字號:
        融政發〔2021〕5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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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發〔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

        來源: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1-04-21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及駐融各有關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為做好我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0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柳政發〔2013〕57號)的規定,現進一步明確我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2人,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自治區、柳州市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調查,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批復: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類事故。

        (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事故。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事故。

        三、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火災、農業機械、內河交通、特種設備、電力、鐵路交通等事故(包括對應的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分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依據有關規定報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件或者事故處理的結果應抄告縣應急管理局。

        四、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對本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復后,由事故調查單位抄告縣應急管理局。對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調查處理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類企業發生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縣應急管理局批復。

        六、事故調查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授權、委托牽頭組織調查的單位的行政首長指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h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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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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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發



        融政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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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標  題:
        融政發〔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
        發文字號:
        融政發〔2021〕5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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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發〔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04-21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及駐融各有關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為做好我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0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柳政發〔2013〕57號)的規定,現進一步明確我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2人,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自治區、柳州市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調查,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批復: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類事故。

        (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事故。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事故。

        三、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火災、農業機械、內河交通、特種設備、電力、鐵路交通等事故(包括對應的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分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依據有關規定報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件或者事故處理的結果應抄告縣應急管理局。

        四、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對本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復后,由事故調查單位抄告縣應急管理局。對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調查處理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類企業發生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縣應急管理局批復。

        六、事故調查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授權、委托牽頭組織調查的單位的行政首長指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h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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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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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