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采伐哪些樹木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以下幾種情況可不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一是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二是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三是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四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可先行組織采伐,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問題:林木采伐許可證是否可以延期?
解答:采伐作業應當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業的,應及時報原發證機關注銷采伐許可證,并按實際采伐量重新核發新證。對未采伐的林木確需采伐的,應重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